轉讓舊房可以按評估價格作為交易價格,成本按照歷史成本計算,也就是原值減折舊再減減值準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文件的規定並不矛盾,依據上述文件規定,納稅人在轉讓舊房時應以評估價格作為扣除依據,但如果不能提供評估價格能提供購房發票,則需要經過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後可以按發票所載金額但需要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劃5%計算方可作為扣除依據,請依據財稅[2006]21號文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