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
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四)使用自產或委托貨物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固定資產中使用的是非增值稅應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