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優惠內容
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政策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