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號,2015)
提交信息
(1)印有公司名稱的發票打印單。
(2)稅務登記證。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變更時提供)。
(4)加蓋發票專用章(首次辦理時提供)。
基本過程
基面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即時受理;不符合的,應當當場壹次性提示補正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辦稅服務廳在1個工作日內將資料轉到下壹環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辦稅服務廳應在收到反饋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發票領取書。
文件基礎:
(4)在此事項中,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種類和數量,並向發票印制企業出具發票印制通知書。
搬運地點
當地稅務服務辦公室。
處理時間
地方稅務服務辦公室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