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海關收到申請人的減免稅申請後,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申報是否規範進行審核確認。應備案減免稅的,還應審核是否按規定辦理了備案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的日期為受理日期;申請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相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日。
未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完整有效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