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從狹義上講,是對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繳納的間接稅進行退還的政府行為;從廣義上講,出口退稅還包括通過免稅或抵稅使出口貨物中所含的間接稅趨於零的政府行為。出口退稅,外貿公司的補貼政策,按出口商品成本價的13%給予回扣。我國出口的產品,屬於已經征收或適用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壹律不予退稅或免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提供原始繳款憑證和有關資料: (壹)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退運國內,並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稅款;(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已報關驗放的。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