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電話申報)
甲方:(納稅人)
乙方:(銀行)
為方便納稅人納稅,提高辦稅效率和服務質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在乙方開立結算賬戶,委托乙方代為提款。
稅,確保存款余額不低於每個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額。
二、《壹般稅收繳款書》中的繳款單位和代理人印章欄,通過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以預留印章的形式予以辦理。
三。甲方同意乙方將甲方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被認可的申報資料轉到其指定的結算賬戶。
4.在法定的納稅申報征收期內,乙方可根據國家稅務機關傳遞的納稅申報信息,直接從其賬戶中扣除稅款,無需甲方同意,並於當日匯至國庫。
5.乙方將稅款從甲方賬戶轉入倉庫時,必須打印壹般納稅繳款書,加蓋收訖章,並將第壹聯(收據)放入銀行收條箱或在銀行向甲方領取。
6.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主管稅務機關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章)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