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