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壹般企業在組織職工旅遊時,有辦公室組織,也有工會組織等情形。組織職工旅遊的費用如何稅務處理?關鍵看是哪裏組織的、以什麽名義組織。若是以企業名義為單位職工搞福利,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的規定,“單位組織職工出去旅遊的費用”應屬於企業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非現金形式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的勞動報酬,應計入工資總額,計征個稅。若是以工會名義組織單位職工搞活動,發生旅遊的費用應使用企業撥繳給工會的工會經費。而不能直接計入工會經費在稅前扣除。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只能企業提取並撥繳給工會的費用。稅前扣除只能是憑《工會經費撥繳款憑證》。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項“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規定,單位組織職工出去旅遊的費用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範疇。所以,此項費用即不屬於工會經費,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而應計入工資總額,需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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