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的通知》(組統字[2017]38號)規定,黨組織工作經費按1%計提,計提和支付的會計分錄如下:
應計:
借:管理費、
貸:其他應付款/黨組織工作經費,
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黨組織工作經費,
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