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內容:
(壹)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
(二)是否符合減免稅資格條件,是否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
(三)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向稅務機關申請取消減免稅或者重新申請。
(四)是否存在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騙取減免稅的行為。
(五)減免稅有規定用途的,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
(六)減免稅有規定期限的,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到期是否停止享受減免稅。
(七)是否存在已享受免稅但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情況。
(八)已取得減免稅資格,是否按期申報納稅。
自檢要求:
(1)所有納稅人應在2065438+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
(二)納稅人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納稅申報的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納稅人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申請資料存在問題(包括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與法定形式不符)或減免稅政策適用錯誤的,應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取消減免稅或重新申請;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應當及時補充;不應享受減免稅的,應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補繳已享受的減免稅和滯納金。
納稅人自查結束後,稅務機關將對納稅人自查情況進行全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