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3%,但下列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制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膜、農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也從事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服務。
擴展資料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要求納稅人具有較高的會計核算水平,這就要求對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進行準確核算。
但實際情況是很多納稅人達不到這壹要求,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和健全的會計核算,將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具體分類標準為: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50萬元;批發、零售等非生產性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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