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2018年4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調整簡化資產損失資料的證明方式,取消報送要求,改為企業留存備查,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因此,對於營改增後電力行業非正常損失,這樣考慮:首先在確認損失時,將購進時對應的抵扣的進項稅做進項轉出處理。非正常損失做管理費,但下年初做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這部分損失做調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