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周歲35周歲以下(0982年3月20日至2000年3月20日期間出生);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經招錄機關同意可放寬至40周歲(1977年3月20日及以後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應聘崗位所要求的良好道德品行和工作能力;
(五)具備正常履行所報考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壹般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貧困縣(市、區)和特殊困難集中的貧困縣(市、區)的鄉鎮崗位可放寬到高中、技工院校和中專;
(七)具備本公告、《指南》和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