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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438+2008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法律主觀性:

1.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季度(或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2、對經批準實行微利的企業,有定額計稅、定額計稅兩種方式。(1)采用定額計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符合上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的減稅政策。(2)采用定額計稅方法的小微企業,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新的優惠政策降低定額後,繼續采用定額計稅方法。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1.月銷售額在65438+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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