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申報納稅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長期限的, 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並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