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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的所得,在納稅時壹定要作特別調整嗎?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和華夏公司同屬於浩大集團,為浩大集團的下屬公司。今年,我公司與華夏公司有壹部分業務往來。請問,我公司與華夏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的所得,在納稅時壹定要作特別調整嗎?

專業解答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其中,這裏的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您的公司和華夏公司同屬於浩大集團,為浩大集團的下屬公司,屬於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即華夏公司為您公司的關聯方。與關聯方的業務往來中,如果存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在納稅的時候就會作出納稅調整。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不按此原則行事,就有可能面臨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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