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購買土地時,需要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2011]111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等方式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的土地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從其他納稅人處取得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財稅[2006]186號: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受讓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根據土地的具體位置確定。具體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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