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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的征管範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004號)的規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負責福建省境內征收管理的稅種和範圍是:(壹)增值稅:凡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依照條例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二)消費稅:凡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三)企業所得稅:1.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上述企事業單位興辦的預算內、外的國有企業(包括境內、境外所得)的所得稅。2.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四)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凡個人直接從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照規定繳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五)出口免抵退稅。(六)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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