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的抽獎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依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1、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
2、偶然所得沒有起征點的規定。但對於購買福利彩票、福利獎券和體育彩票的中獎所得每次在1萬元以下的,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稅發[1994]127號)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公司員工在單位內部抽獎獎品所得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性質所得,應並入取得獎品當月的工資薪金壹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壹)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