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工會會員應按月向工會組織繳納其月基本收入的0.5%的會費。只要企業發的是“工資”而不是獎金、津貼、補貼,就應該按照其賺取的工資收入繳納會費。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活動,不用上交。
工會可以利用自己籌集的各種資金為職工組織經濟事業,如職工旅遊、職工消費合作社等。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政府給予同級工會的補貼是工會經費的補充來源。它具有壹次性和專壹性的特點。
工會經費的特點
1.強制性:工會經費的行政劃撥是《工會法》規定的,與其他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須執行。不執行是違法的,必須強制執行。
2.免費:企事業單位、機關向工會撥經費是免費的。撥付工會經費是國家支持工會履行社會職能的需要,不需要償還。
3.固定性:行政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給工會,由法律固定,具有長期法律效力。
各基層單位行政部門每月15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入當月經費。工會收到工會經費後,應向繳款單位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工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