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因此,妳公司應當在銀行帳戶發生變動後15日內,填寫《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並攜帶變動後的相關銀行帳戶資料及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