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業技術崗位。
2.行政執法崗位。
3.綜合管理崗位。
4.法官和檢察官。
5.其他職位等。對於壹些特殊崗位,需要進行單獨治理。
相關信息:
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
2065438+2009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公務員範圍規定》和《公務員職務、職級、級別管理辦法》,明確了公務員職務、職級、級別管理的具體範圍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