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金融資產收稅的制度還沒有完善。
2、按法是應該繳的,但實際上信托公司在給妳分收益的時候沒有保稅或代扣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壹般情況是否要繳稅就看妳自己報不報稅了,這就涉及到壹個自覺性問題。
3、壹般而言,信托產品的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總結來說:現在購買信托產品獲得的收益不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