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
如外購高檔化妝品與洗發水組合成套裝禮盒銷售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如將低檔煙購回後處理成高檔煙銷售
制定本公告的目的 2008年國家實施了燃油稅費改革,隨著改革工作不斷深入,稅務機關在貫徹落實各項稅收政策、強化稅收管理的過程中,發現壹些石油煉化企業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油品采取變換名稱的方式,以化工產品的名義對外銷售。壹些商貿企業購進非應稅產品後再采取變名的方式轉換成應稅產品銷售。如此以來,石油煉化生產企業不但逃避了生產環節的消費稅,而且下遊的成品油生產企業購進這些油品,在未負擔消費稅的情況下還多抵扣了消費稅,造成國家稅款雙重損失。為此,稅務總局經過反復調查研究,通過了解石油化工行業的生產工藝,以及對相關案例進行深入剖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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