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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否跨年度借款?

可以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協議為準,可以跨年法律並沒有禁止。

但根據稅務部門規定,跨年借款在稅務上有可能視為分紅,借款金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壹般公司為規避這種風險,會要求股東借款在年底前還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個人股東向其投資的企業借款,在壹定期限內不歸還,可以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要對其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從實際工作中來看,這壹規定過於簡單,征納雙方往往對其實際運用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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