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實際上是題中公司將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2、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實際上是轉增的資本的資本溢價,也屬於股東分得股息、紅利後再投入公司的資金,因此,個人股東也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