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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盤虧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虧屬於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盤虧計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這壹點財稅處理壹致,壹般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固定資產盤盈作為“營業外收入”列示於“收入明細表”中。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新準則之所以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進行會計處理,是因為固定資產出現盤盈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盤盈的可能性極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業出現固定資產的盤盈必定是企業以前會計期間少計、漏計而產生的,應當作為會計差錯進行更正處理,這樣也能在壹定程度上控制人為調節利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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