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的範圍:(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部門批準核發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戶。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及其他企業。個體戶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2)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性團體。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事業單位舉辦的經濟實體。(3)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包括各種分廠、分公司、分站、產品經銷處、維修服務點等。(4)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非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除上述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外,其他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可不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只登記不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