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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法,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案例問題

案例壹:1、對於不服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的,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乙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可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可以先行政復議,不服再行政訴訟。

2、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公安機關會官官相護。

3、乙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好多程序是不規範的,也可以程序嚴重違法為由,申請撤銷行政處罰。

案例二:1、甲與乙之間關系應當是行政執法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管理關系,甲是公務行為,代表執法機關履行職務,屬於不能通過復議或訴訟加重對乙的處罰。

2、甲對乙不能主張民事賠償,因為不是他們之間民事法律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甲應當有單位承擔各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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