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路牌、電影、幻燈、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所作的宣傳和提供勞務服務的業務。
廣告業主要涉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和企業所得稅等。
壹、營業稅
1、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廣告業的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廣告業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市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征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稅壹[1994]507號)規定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營[2001]507號)規定。
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範圍,包括廣告代理業業戶向各類具有廣告發布權的廣告經營者實際支付的廣告費。
2、稅率
營業稅廣告業稅目的適用稅率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