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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的具體職責

(壹)擬訂全國稅務系統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和國稅系統審計工作制度;擬訂稅收執法責任制制度;擬訂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會同相關司局擬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

(二)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強化執法監督,糾正各類稅收違法行為。

(三)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推行執法責任制考核信息系統、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承辦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

(四)組織實施國稅系統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的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

(五)組織實施國稅系統廳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評價、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

(六)組織實施中央財政劃撥地稅系統經費使用的審計工作,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和審計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

(七)指導、檢查稅務系統稅收執法監督和國稅系統審計工作,組織相關質量檢查,聯系協調地稅系統審計工作。

(八)對稅收執法檢查結論和各類審計結論進行督察落實。

(九)配合全國人大和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對稅務部門開展的監督和審計工作,協調、督促審計監督決定及有關事項的落實。

(十)辦理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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