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法規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於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法規》中法規的成本利潤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規定如下: 1.甲類卷煙10%; 2.乙類卷煙5%; 3.雪茄煙5%; 4.煙絲5%; 5.糧食白酒10%; 6.薯類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妝品5%; 10.護膚護發品5%; 11.鞭炮、焰火5%; 12.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6%; 13.汽車輪胎5%; 14.摩托車6%; 15.小轎車8%; 16.越野車6%; 17.小客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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