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為其在職或在職的全部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