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政務公開,進壹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三)原省經委核電管理和部分電力管理
職責劃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將省振興老工業基地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到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將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相關職責劃入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制定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按照規定權限,審批規劃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的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起草並組織實施生物醫藥和高技術產業新材料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領導和協調裝備制造業振興工作,組織編制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
(六)強化宏觀調控責任。重點是制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宏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全省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縮小區域發展差距;指導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協調綜合經濟體制改革,協調和推進特殊經濟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