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計算申報扣繳,不得擅自變更納稅人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申報的個人信息、所得和扣繳的稅款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更正。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的,應當責令其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納入征信系統,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