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聽證申請,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聽證。
壹、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二、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下列權利:
1、有參加聽證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應當出具代理委托書,並應註明代理權限和期限;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確履行代理責任時,有權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應向主持人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