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通過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並可簡並征期的壹種申報方式。這種申報方式是以納稅人便利納稅為原則設置的。“雙委托”是指地稅機關委托銀行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從納稅人納稅賬戶中劃轉稅款納稅人在銀行預存稅款並委托銀行代繳的壹種納稅方式。簡並征期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和核定的納稅期或3個月或半年或1年繳納入庫,以完稅憑證代替納稅申報,從而達到便利納稅的壹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