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執行口徑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