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分公司作為總公司下設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在法律上和民事法律關系上不是獨立經濟核算的主體,分公司的財稅會計核算為報賬制核算。因此,分公司的收入、成本發票都要上交總公司統壹核算。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業務屬於內部往來業務關系。
壹、分公司開具發票收到工程款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內部往來_總公司(甲項目工程款)
二、總公司賬務處理:
1、分公司收到工程款
借:內部往來_A分公司(甲項目工程款)
貸:應交稅費_應交增值稅
貸:工程結算_甲項目工程結算
2、收到分公司工程款解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內部往來_A分公司(甲項目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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