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
規定確認收入,同時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被拆遷戶的補償價款,應當包含在被拆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償價款中,並沖減本項目的搬遷補償費。
地方政府作為房屋拆遷征收補償的主體,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可以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確定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