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對於銷售商品類別,必須填寫。
請參考國稅部門的回復:
在壹些鄰近地區,據報道,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習慣性地在“單位”壹欄填寫計量單位的英文縮寫,如“KG”(千克)、“m”(米),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票應當使用中文開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語言文字。”目前部分地區對這種情況是否按規定開具發票,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允許認證抵扣存在爭議。經分析,認定“KG”(千克)、“m”(米)屬於國際標準計量單位,發票“單位”欄填寫的英文縮寫符合國際標準,符合公眾的理解習慣,不影響發票的正常使用,不應歸因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情形,稅務機關也不應因增值稅專用發票“單位”欄填寫國際標準計量單位的英文縮寫而拒絕準予認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