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壹條規定,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將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加100%。
允許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據實計算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計算附加扣除。
可以多扣壹些,稅基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