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地方稅收發展規劃;充分利用稅收經濟杠桿,促進地方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
三、根據市人大通過的預算和省稅收計劃,編制全市年度稅收計劃,依法組織稅收收入。
四、組織實施地方稅、中央和地方稅費管理和檢查,負責普通發票和相關稅收憑證的管理。
五、實施國際稅收雙邊協定,負責國際稅收信息交換和反避稅等國際稅收管理。
六、監督檢查全市稅收執法,負責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七、負責稅務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實施,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八、實行垂直管理的縣級地方稅務機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縣(區)地方稅務局(分局)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系統的人事工作;管理本系統的財政資金、國有資產、設備和基礎設施;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九、承辦省地方稅務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