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人員通過自己的勞動和經營從平臺從平臺上獲得相應的報酬和收入。部分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上從事設計、咨詢、廣告等勞務形式取得的相應收入的,這些形式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時並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多退少補。靈活用工人員通過勞動後在平臺上註冊賬號,委托擁有委托代征證書的企業單位代繳個稅,而經營所得的收入,也可通過在平臺上註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註冊但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於“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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