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的性質如下:
壹、律師事務所不屬於法人主體,但屬於經濟核算主體、增值稅納稅人主體。
二、律師事務所屬於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合夥所就是合夥企業,個人所就是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不是個體工商戶,但稅務系統有將個別個人所識別為個體工商戶,導致享受了小微企業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三、律師事務所不是小微企業,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微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概念,符合條件的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除外)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四、律師事務所依據營業收入,可以分為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這是增值稅的概念,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為3%,所以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後,律師事務所的增值稅稅負直接提高3%。?
那麽從律師事務所的單位性質可以看出,律師事務所是享受不到普通企業應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所以有人問練練,律所如何做稅收籌劃,除了適用小規模的律師事務所,或大所開小規模納稅人的分所分流營業收入外,沒有別的辦法了(特殊政策除外,比地方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殘病人為合夥人)。
雖然律師事務所沒有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律師事務所經營所得核算的坑特別多,如果沒有經驗的朋友,踩坑是經常有的情況,導致多交或少交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難於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