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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業發生的飛行員培訓費金額比較大,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是否受職工教育經費比例限制?

民航企業比較特殊: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澄清了企業所得稅相關實踐中的壹些爭議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若幹問題公告如下:

三、關於航空企業航空培訓費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培訓費、飛行培訓費、機組培訓費和空中警衛培訓費,可以作為航空企業的運輸費用在稅前扣除。?口譯

該條款解決了“飛行員培訓費”等空勤人員培訓費用是“職工教育經費”還是“航空運輸費用”的爭議,在立法上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飛行訓練費用,如“飛行員培訓費”,形式上屬於培訓員工的員工教育經費,稅法上應限定為2.5%的比例,但實際上飛行員是“堆金”,這筆費用金額較大,應作為航空企業的運輸費用在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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