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4.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賠償;
5.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等保守秘密;
6.納稅人按規定不負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執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7.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申請復議和向法院起訴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8.納稅人有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