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需要依法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銳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內去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的,那麽在稅務機關發現妳漏報之日起3日內進行改正,並且稅務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罰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說企業逾期還不進行補報改正的,將會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風險。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