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實行養老保險的下列企業的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和從農村招用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農民合同制工人),為建築業社會勞動保險的統籌對象:
1.全民所有制的市政建築、安裝、裝飾(裝修,下同)和機械施工企業;
2.部省駐寧建築、安裝、裝飾、機械施工企業;
3.區級以上集體所有的建築、安裝、裝飾、機械施工企業;
4.建築業工業企業。